(2013)旬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德山与赵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山,赵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山,男,汉族,1963年7月11日生,农民,住旬阳县铜钱关镇铜钱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63********。被执行人赵康,女,汉族,1991年3月17日生,住旬阳县赤岩镇水磨河口村*组**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1********。申请执行人杨德山与被执行人赵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0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杨德山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诉讼费24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旬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一项的执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赵康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