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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郎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王庆云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王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郎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中港路,组织机构代码00325180—9。法定代表人谢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庆云,女,汉族,1974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郎工商涛处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出的郎工商涛处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郎工商涛处字(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红兵审 判 员  章建忠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