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俞美林与高志荣、许勤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美林,高志荣,许勤萍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双商初字第195-2号原告:俞美林。委托代理人:姚建生。被告:高志荣。委托代理人:高金良。被告:许勤萍。委托代理人: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美林诉被告高志荣、许勤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85元,由原告俞美林负担。审判员 胡震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