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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张广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阳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雷辉(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男。被告张广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德良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良公司)诉被告张广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德良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德良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德良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侬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