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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蒋佰科与谭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佰科,谭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蒋佰科,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被告谭桂华,男,汉族,1952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佰科诉被告谭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佰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佰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佰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蒋佰科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美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