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蒋佰科与谭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佰科,谭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蒋佰科,男,汉族,1966年7月2日出生被告谭桂华,男,汉族,1952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佰科诉被告谭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佰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佰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佰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蒋佰科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美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