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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