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