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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刑初字第11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2010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邹某伙同“阿虎”在临海市杜桥镇富沈村新兴超市西边门口,撬锁窃走被害人樵洪波的一辆蓝色粤豪牌助力车。2、2013年7月5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伙同“阿虎”在临海市杜桥镇杜西路金玉行珠宝店门口,撬锁窃走被害人徐某的一辆枣红色粤豪牌助力车。3、2013年7月5日上午16时许,被告人邹某伙同“阿虎”在临海市杜桥镇杜川路“冲浪网吧”门口,撬锁窃走被害人何某的一辆蓝色助力车。2013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邹某在临海市杜桥镇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被害人樵洪波、徐某、何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 统审 判 员  卢爱彬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章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