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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阳立二民申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康永贵诉赵春风、赵春雨排除妨害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永贵,赵春风,赵春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阳立二民申字第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永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春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春雨。再审申请人康永贵因与被申请人赵春风、赵春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66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永贵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书,维持一审判决。赵春风、赵春雨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该案经过辽阳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依据当事人陈述,有原审原告购买首山乡政府敬老院的协议书(合同)被告赵春风借用废弃道协议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康永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永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