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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04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晏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04565号原告晏**。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晏**撤回对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晏**负担。审判员 娄 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婧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