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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建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自流刑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041984********,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文盲,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新民镇白杨村14组17号。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月刑满释放;2003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4年10月被解除劳动教养;200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1月刑满释放;2006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11月被解除劳动教养;2009年7月2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19日被解除劳动教养。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刑诉(2013)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张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张建携带镊子一把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东方广场与灯杆坝交接处,见被害人朱某某与其同学唐某从此处路过。被告人张建便手持镊子伸进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右边口袋内实施扒窃时,被朱园园发现,随即被在此巡逻的协警罗某某、黄某某抓获。经当面清点,被害人朱某某上衣右边口袋内有三星GT-S8000C手机一部,经自贡市自流井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搜查证,前科材料,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图片说明,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人唐某、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被告人张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及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被告人张建符合上述条件,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建持有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本案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享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闻 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