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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二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李冰菲与单铭渊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菲,单铭渊,黄青,张薇佳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二初字第00105号原告:李冰菲,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斯维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敏,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历阳镇万寿村民委员会小李自然村2号。被告:单铭渊,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彭金标,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青,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西涛,来安县半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薇佳,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冰菲与被告单铭渊、第三人黄青、张薇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冰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冰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原告李冰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正武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进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