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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苏某,女,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昌图县此路树镇柳条村。被告:万某,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住昌图县此路树镇许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春杰代理审判员  王庆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