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燕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27号原告周燕,女,汉族,1978年5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泽保(系周燕父亲),男,汉族,1944年7月11日生。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凤良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与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周燕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撤回对被告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周燕负��。审判员 赵久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