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登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武国智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登字第15号��请人:武国智,男,1961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玉翠,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国智因与“富升工1”轮船舶所有人舟山市富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富升工1”轮享有的海事债权人民币404784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欠薪工资表》等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武国智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武国智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明高审判员 于文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