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敖民初字第5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玉芝与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芝,张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敖民初字第5845号原告马玉芝,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张国清,男,5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芝诉被告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芝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宇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