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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敖民初字第5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玉芝与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芝,张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敖民初字第5845号原告马玉芝,女,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张国清,男,5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芝诉被告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芝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宇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