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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宫丽梅与管礼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宫丽梅,管礼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宫丽梅。被申请人管礼田。申请人宫丽梅与被申请人管礼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志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