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郏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郏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马某某,女,22岁。被告李某某,男,28岁。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马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xx。由于性格不合,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请求:1、判令与李某某离婚;2、女儿李xx由马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4日生���一女李xx。因为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纠纷,马某某诉至本院,请求与李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马某某提供的结婚证、本院对马某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马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有稳固的感情基础,且生育一女,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体谅对方,加强感情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马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卫 真代理审判员 马���沛代理审判员 何 星 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米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