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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德三、侯香秀与被告柳琼英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三,侯香秀,柳琼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35号原告:金德三,男,生于1950年1月21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侯香秀,女,生于1952年3月18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柳琼英,女,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三、侯香秀与被告柳琼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三、侯香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德三、侯香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三、侯香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诉讼保全费980元,合计2080元,由原告金德三、侯香秀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