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德三、侯香秀与被告柳琼英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三,侯香秀,柳琼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35号原告:金德三,男,生于1950年1月21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侯香秀,女,生于1952年3月18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柳琼英,女,生于1975年1月25日,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三、侯香秀与被告柳琼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三、侯香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德三、侯香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三、侯香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诉讼保全费980元,合计2080元,由原告金德三、侯香秀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