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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4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关绥芬与林儒良、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民委员廉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绥芬,林儒良,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民委员廉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42-3号申请执行人:关绥芬,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儒良,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民委员廉村村民小组。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梁耀海,该村村长。申请执行人关绥芬与被执行人林儒良、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民委员廉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儒良应支付人工款48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以及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廉村村民委员廉村村民小组有征地款尚未领取,本院已于2013年10月29日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征地款。除此,暂无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因处理上述征地款所需时间较长,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三个月,延期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裁定书和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征地款已被本院扣留、提取,因等待处理上述征地款所需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三个月,延期期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