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县民羊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冯XX与被告潘国辉离婚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XX;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县民羊初字第99号原告:冯XX,女,1988年3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理人:冯XX,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潘XX,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与被告潘国辉离婚纷一案中,原告冯XX于2013年12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XX负担。审判员 贾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