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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朱华与王娟、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王娟,方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先山,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1962年8月1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志鹏,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朱华因与王娟、方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朱华二审案件受理费48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烜审 判 员  张虹代理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