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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谷子平与李永录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子平,李永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219号原告谷子平,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出生,职工。被告李永录,男,土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粮农。本案在审理原告谷子平与被告李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子平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子平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子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生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