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柄闻、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陈柄闻,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发山,邬忠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安增顺,安保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市南张镇后营村。法定代表人:宫合义,任经理。被告陈柄闻。被告镇平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路14号。被告王发山,男,1968年12月2日生,住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胡家崖村。被告邬忠征,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57号。负责人吴文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刘顺国,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增顺。被告安保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吴泰闸路107号。负责人胡勤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路,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圣达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翟旭东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