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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黄超与郑丽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2247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余世才,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金培基,浙江大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胡周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