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商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商初字第720号原告: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春,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啸金,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职务: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长安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进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