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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姚尚怀与上海奉申制冷控制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6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姚尚怀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上海奉申制冷控制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韵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凯哲,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尚怀与被告上海奉申制冷控制器有限公司(下称奉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尚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利、孙凯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尚怀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3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以原告在工作时间内多次聚众赌博为由而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离职前原告担任被告单位的质检部经理,并且离职前十二个月原告的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10元。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工作时从未参与过任何赌博行为,被告系捏造事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人民币36060元。被告奉申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时间为2010年8月26日至2013年8月21日,离职前原告担任被告公司的质检部经理,认可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为6010元,如果法院认定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认可以6010元作为月工资基数计算赔偿金。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多次参与赌博,被告据此事实对原告予以辞退的做法是合法、合规的。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诉称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被告经质证,发表相应质证意见:1、仲裁裁决书,旨在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被告对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2、劳动合同书,旨在证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月基本工资约定为601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3、开除通知书,旨在证明2013年8月21日,被告以原告工作时间多次参与聚众赌博为由,而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4、姚尚怀、王某某、叶某某发给被告公司李总的电子邮件、黄某某的坦白书,该些证据系被告在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旨在证明该些证据材料均系被告伪造的,原告并未参与赌博,也未向被告单位李总发过该份邮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也表示将在举证过程中提供该证据材料的原件;5、员工守则及员工守则领取登记表,旨在证明原告清楚知道被告单位有严禁在公司内赌博的规定,原告没有参与赌博,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为证实其辩称意见,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原告经质证,发表相应质证意见:1、姚尚怀、王某某、叶某某发给被告单位李总的电子邮件原件,该些电子邮件原件是将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由姚尚怀、王某某、叶某某本人签字形成的,旨在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存在多次参与聚众赌博的行为,并且原告在其发送给被告单位李总的电子邮件中签字确认参与赌博的事实。被告同时表示,王某某、叶某某无法出庭作证;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可电子邮件上的签字是自己签字的,但是认为是先签字后打印内容的,是被告单位找到了原告在白纸上的签字后,打印了以上电子邮件的内容,由于原告经常在公司外面跑,因工作需要,原告经常在白纸上签字作为备用。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案外人张亮所写的书面说明,张亮表示原告作为质检部经理存在曾经在白纸上签字的情况;2、被告员工黄某某的坦白书,旨在证明黄某某系被告单位仓储部的负责人,黄某某也多次参与了聚众赌博,其书写的坦白书是对聚众赌博的情况进行说明,也是承认错误。黄某某在坦白书中提到与原告一起参与赌博,并且黄某某今天会当庭陈述聚众赌博的情况;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系虚假的;3、照片若干,旨在证明2013年8月1日,被告单位的领导在工作时间,于被告的仓储部当场抓住黄某某、王某某、曹某某、叶某某赌博,并拍摄了照片,经向这几个人调查,原告也多次参与了聚众赌博;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存在赌博的行为。本案举证期限以内,被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出庭作证,以证明原告参与赌博的情况。证人黄某某出庭陈述了以下内容:黄某某,现工作单位为上海奉申制冷控制器有限公司,担任仓储部经理。黄某某确认被告证据2即坦白书是其以电子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给被告单位李总的,内容均属实,也是其签字确认的。黄某某同时确认2013年8月1日其与曹某某、王某某、叶某某在仓储部聚众赌博时被被告领导当场抓住。证人同时表示原告曾经多次与其一起参与聚众赌博。赌博的地点是仓储部四楼仓库。被告领导对证人进行的处罚是罚款500元,留职观察三个月。证人陈某某出庭陈述了以下内容:陈某某,现工作单位是上海奉申制冷控制器有限公司,担任的职务是采购员。证人陈述其曾经与原告一起参与聚众赌博,赌博的地点是仓储部四楼仓库。被告单位对其聚众赌博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留职查看三个月的处罚。赌博的地点是仓储部四楼仓库。经质证,原告对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被告对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两证人陈述的均系客观事实。综合双方的举证和质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陈述。被告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仲裁裁决书、证据2劳动合同书、证据3开除通知书、证据5员工守则及员工守则领取登记表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些证据予以认定;原告虽然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由原告签字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是先签字后打印,但原告确认该邮件系其本人签字,且该签字的时间是2013年8月7日,和电子邮件的发送时间2013年8月6日可以对应。原告亦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电子邮件系先签字后打印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结合本案中证人的相关陈述,本院认定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多次参与聚众赌博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2013年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多次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该行为被被告领导发现后,原告向被告领导发送电子邮件以承认错误。2013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根据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原告工作期间多次聚众赌博为由而解除了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原告离职前在被告处担任质检部经理,月基本工资为6010元。2013年8月23日,原告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0元。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3245号裁决书,裁决对于原告请求的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606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利用工作时间赌博,该行为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原告也清楚地了解被告的规章制度,因此被告解除与原告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606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尚怀要求被告上海奉申制冷控制器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6060元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尚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怡代理审判员  刘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