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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王建勇与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勇,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勇,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晓燕,女,汉族,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二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晓燕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建勇标的款30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70元,申请执行费4445元。但被执行人王晓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