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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申海波与樊晓红、程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海波,樊晓红,程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申海波,职工。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晓红,农民。被告程建,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辰,任公司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海波与被告樊晓红、程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海波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海波撤回对被告樊晓红、程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申海波负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书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