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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区法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公司与冯燕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区法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江滨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世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安,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燕,女。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冯燕购买房屋于2012年8月13日在申请人处借款200000元,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燕位于商洛市名人街邮政局家属院5号楼1单元1楼1号面积为98.65平方米住房一套,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燕位于商洛市名人街邮政局家属院5号楼1单元1楼1号面积为98.65平方米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敬小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