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7年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做出的(2013)郑民一终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立向被执行人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支付补偿款,承担诉讼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房、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薛某某住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薛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可以继续居,但不得损毁,不得对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驰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