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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惠安县财政局与福建泉州爱格乐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财政局,福建泉州爱格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55号原告惠安县财政局,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石灵街,组织机构代码00382603-5。法定代表人庄金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川、龚菊燕,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福建泉州爱格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蔡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建水,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财政局与被告福建泉州爱格乐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安县财政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惠安县财政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