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孝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孝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孝德,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3)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孝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孝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崔孝德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六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当日20时49分提取的被告人崔孝德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孝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崔孝德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记录一组、血样提取登记表一份、情况说明一份、被告人崔孝德供述、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一份、查获经过二份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孝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崔孝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孝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鸿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