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楼英豪、吴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楼英豪,吴彩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938号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韦凯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斌、钱卫龙。被告:楼英豪。被告:吴彩芳。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楼英豪、吴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楼英豪、吴彩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楼英豪、吴彩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杜江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