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穆海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3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贻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辩护人穆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豫C×××××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晋江市晋光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晋江市西园街道宅内村路段行驶于中间车道,被告人姚某因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致其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前部碰撞并碾压被害人叶某乙,造成被害人叶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天8时许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乙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其损伤特点符合交通事故肇事损伤特征。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乙无责任。事后,被告人姚某赔偿了被害人叶某乙近亲属人民币40.1万元,取得其谅解。本院另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姚某与叶某乙的近亲属在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证明,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提取笔录,尸表检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工作说明,证人瞿某、郭某、叶某甲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姚某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是自首,初、偶犯且悔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施莎丽审 判 员 蔡姝娅人民陪审员 陈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雄华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