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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菊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贺雷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徐菊英,贺雷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住所地孝义市府前街。负责人辛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旭,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菊英,女,1949年11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代理人戴宏正,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骏,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雷闪,男,1985年7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市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眭咏梅代理审判员  仓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