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与被告代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胡XX,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委托代理人何庆葵,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代XX,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3年12月23日逝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