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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与被告代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胡XX,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委托代理人何庆葵,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代XX,女,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3年12月23日逝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