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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华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利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保定市华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经开民催字第00027号申请人:保定市华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强。申请人保定市华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1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保定市华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29909093,出票日期为2013年03月0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4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联合天诚防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汉口银行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北京九历同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市华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