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秀存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刘秀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王立军,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北泉河头村西1街2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90411182X。委托代理人陈民华,唐山市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秀存,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北泉河头村西1街2号。身份证号码13020571020218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秀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