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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秀存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刘秀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249号原告王立军,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北泉河头村西1街2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690411182X。委托代理人陈民华,唐山市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秀存,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北泉河头村西1街2号。身份证号码13020571020218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秀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军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