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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以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云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