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6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房管站与赵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房管站,赵金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6817号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房管站。被告赵金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房管站与被告赵金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房管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