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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司马守忠与章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03号原告司马守忠,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志伟,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根生,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守忠与被告章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告错被告,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司马守忠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