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司马守忠与章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003号原告司马守忠,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席志伟,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根生,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守忠与被告章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告错被告,故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守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司马守忠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