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章凤满与章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凤满,章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581号原告:章凤满。被告:章惠芬。原告章凤满为与被告章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战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凤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章凤满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堂姐妹,前几年被告以建房屋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截至2013年11月5日,被告尚有借款64000元未归还,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不还。现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章惠芬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原告章凤满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4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后,应当依约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双方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归还。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4000元未予归还,显属违约,故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章惠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章凤满借款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被告章惠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