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城法执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阮兰与茹双继、罗文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兰,茹双继,罗文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23号申请执行人:阮兰,女,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冯影红,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茹双继,男,住阳东县。被执行人:罗文统,曾用名罗计复,男,户籍地:阳东县,现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阮兰与被执行人茹双继、罗文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茹双继、罗文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1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茹双继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款项8487.91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罗文统在4346.37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两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罗文统有坐落于阳东县新洲镇南街62号房屋外,均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7月16日本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2013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现暂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两被执行人除罗文统被查封的房屋辆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