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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树基与卢锦南、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基,卢某南,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778号原告:杨某基,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杨铁军,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晨星,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某南,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陈学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基诉被告卢某南、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杨某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155元,由原告杨某基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