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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舒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