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清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双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双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清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蒋双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蒋双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蒋双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永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欠款54380.46元。2013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蒋双年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狄俊泰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