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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宋维全与刘光宝、莒县响亮烟农服务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全,刘光宝,莒县响亮烟农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宋维全,男。被告:刘光宝,男。被告:莒县响亮烟农服务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维全与被告刘光宝、莒县响亮烟农服务专业合作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文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维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宋维全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