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建勋,李耀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653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王建勋,男。被告李耀峰,男。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3.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