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陈建明诉钱钱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明,钱钱,陈钦元,孔令谷,钱克允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熟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陈建明,男,1956年10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钱,男,1979年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田磊,北京市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钦元,男,1978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令谷,男,1983年8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克允,男,1973年1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明诉被告钱钱、陈钦元、孔令谷、钱克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明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明撤回对被告钱钱、陈钦元、孔令谷、钱克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03元,由原告陈建明负担。审判员 卢跃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晋佳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