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常青与方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常青,方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12号原告陈常青,男。被告方苏,女。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常青诉被告方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津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红霞 更多数据: